西安爆炸案致11人死亡 店主被判5年

2013年09月06日10:00  华商网
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“嘉天国际爆炸案”进行了一审宣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“嘉天国际爆炸案”进行了一审宣判

  华商网讯 9月6日,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“嘉天国际爆炸案”进行了一审宣判,6名被告分别获刑两到五年,其中孙连武(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)犯危险物品肇事罪,被判有期徒刑五年。

  被告人刘彦成(店长)、杨勇(晚班厨师)犯危险物品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;被告人郑卫卫(北方液化气公司水泥制管厂供应点负责人)郑娟娟、王红仓(送液化气钢瓶)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有期徒刑三年、宣告缓刑四年,有期徒刑二年、宣告缓刑三年。

 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,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号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发生液化气爆炸,造成11人死亡、31人受伤、40余车辆及数家店面受损。

  2013年4月26日,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被告人孙连武、刘彦成表示认罪;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,杨勇不认罪;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表示认罪,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,认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。

  休庭后,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,综合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,认真评议了控辩双方的意见,认为被告人孙连武、刘彦成、杨勇作为餐饮业从业人员,违反国家对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燃气钢瓶过程中,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11人死亡、31人受伤、大量车辆及商铺受损,后果特别严重,依法应予惩处,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武、刘彦成、杨勇所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成立。

  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不具备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,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政许可,而私自向位于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供应液化气钢瓶,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,在已经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爆炸的发生,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的刑事责任,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不当,应予更正。

  案发后被告人孙连武、刘彦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属自首,可从轻处罚、被告人王红仓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郑娟娟,属立功,可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郑卫卫、郑娟娟、王红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从轻处罚,被告人杨勇虽系自动投案,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故不应认定为自首,鉴于被告人郑娟娟、王红仓均具备监管条件,均可适用缓刑。

  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法律规定,遂做出如上判决。判决后,被告人孙连武、刘彦成、郑娟娟、王红仓当庭表示不上诉,被告人杨勇、郑卫卫当庭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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